第十七条

有效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军队单位可以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或者向地方转移军用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

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处置行为无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