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军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军队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提前开工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先行用地;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军队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编制,按程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