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持卡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不得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