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水系的破坏,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工业基地改造、背街小巷品质提升等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体等问题。对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或者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到位。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