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土地:(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承包土地;(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