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应对举措。动态监测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发展规划动态监测材料应当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