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节 财产处分行为第六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期间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