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第十五条有效债务人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有的财产、财产权益以及相关情况,提交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并配合调查。债务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终止债务清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