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八条有效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一)申请入境居留的;(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