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第三十五条有效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