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