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