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