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移交本级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