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