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需要变更取水权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