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专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