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求职者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