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求职者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