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