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