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