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国防动员、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