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实行归口管理。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中国的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