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并且符合伦理要求的,经审查、告知患者并取得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该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且无法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