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电信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互协同,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布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市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