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并将下列事项事先以公示方式通知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

(一)采用的设备以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建筑物安全要求的施工方案;

(三)施工时间、设备安装位置。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居民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应当根据居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完善施工方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