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