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和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