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