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决策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接收以及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