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