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