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减少审批、优化监督、强化服务、降低成本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