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促进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科学合理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健全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