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