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