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场、库)、专用停车设施(场、库)、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及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临时占地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或者供专业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五)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