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明示经营者信息、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机动车按照指示方向规范停车,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设施;

(三)具备条件的停车设施,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及设备,并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四)依法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设施;

(五)停车设施的管理及收费人员需经岗前培训,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六)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和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停车设施,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行驶秩序和保障停车区域内干净整洁;

(七)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清理长期占用车位且未支付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