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方应当制定临时停车方案,根据需要协调周边停车设施和公共建筑开放额外停车位,并在活动举办五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可以合理改造或者建设临时林荫生态停车泊位,并明确其使用期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