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负责组织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变动情况,及时对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