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