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效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