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