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