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