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