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