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取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证时,其取水量以批准的该工程的设计取水量为准。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