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并制定饮用水水资源枯竭、水体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州、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