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开发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生态、农业、工业用水。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